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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护照签证的管理办法

2024-09-27 11:02:45 原创

  颁布日期:19970925  实施日期:19970925  颁布单位:卫生部

  一、护照、签证的申办与管理

  1.护照、签证申办与管理属政府职能,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负责实施;

  2.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国际合作司将护照、签证(含赴港通行证签注,以下同)申办的具体事务委托部国际交流中心承办,包括申办护照、签证的审核和管理,并按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国际合作司负责护照签证报批材料的审批和签发;

  3.国际合作司及受委托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外交部关于护照、签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召开有关护照、签证管理工作的会议,举办培训班,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4.国际合作司综合处为护照、签证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咨询,卫生部护照、签证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负责与护照签证承办单位、部内备司局及各直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5.国际交流中心护照签证接待处受国际合作司的委托,是护照、签证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受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签证的申请,审查申办护照、签证必需的文件材料,审核申办护照、签证各种表格,向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送办护照、签证;

  6.各直属单位外事处管理本单位的护照、签证申办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护照签证申办程序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送办文件材料,严格把关;

  7.因公赴港通行证、签注及“途经香港证明”的申办与管理参照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97)港办秘字第1484号、1501号及外交部、公安部领三函[1997]39号文件执行。

  二、护照

  1.卫生部负责向外交部申办卫生部机关及京内部属单位人员的因公出国护照。卫生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中的非卫生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及短期借调人员的申办因公出国护照,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除人事关系隶属京内部属单位管理者外,京外部属单位出国人员申办护照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主管部门负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和通常做法,按出国人员的具体出访任务、实际对外身份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经卫生部申办,由外交部颁发相应种类的护照;

  3.公派出国进修留学人员(赴香港、澳门进修人员除外)一律由出国人员持卫生部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JW108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护照;

  4.凡因私事出国,包括自费出国进修学习、探亲、定居、继承遗产、访友、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者,由出国人员凭有关文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因私护照;

  5.赴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长期工作的口译、笔译、逐字记录员、打字员和秘书,持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申办因私护照。我部派往上述机构出任国际职员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因公护照,家属类同;

  6.一般发给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有效期为二年的护照,发给援外医疗队、劳务人员有效期为三年的护照;发给常驻国外机构、驻澳门机构工作超过三年以上人员及确因工作需要者有效期为五年的护照。长期在驻港机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港澳办规定办理;

  7.卫生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采取护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直属单位(包括下属及挂靠单位)的护照收缴、保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要加强护照的登记检查工作;

  8.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部属单位的人员,应由原单位收回其护照,交国合司送外交部销毁;

  9.持照人必须注意护照的保管,完成出国任务后应及时将护照上缴本单位主管部门。一旦丢失护照,应立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视情况对持照人进行必要的处理。若因单位护照管理不当丢失护照造成重大影响时,要限期停止该单位的护照申办并追究护照保管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10.一般出国人员只能持有一本有效护照,确因特殊情况需持用第二本护照者,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如获准持用第二本护照,持照人要保证不同时持用两本护照出国;

  11.过期无效护照要及时登记收回交国际合作司,统一报外交部注销。如本人要求将原持护照留作纪念,由单位统一报国合司送发照机关切去护照右上角加盖注销章后,再交本人保存;

  12.赴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参照以上诸条执行。

  三、签证

  1.卫生部负责申办由卫生部审批的出国人员的签证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签注,包括卫生部组团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中的其他部门或地方人员的签证或签注;

  2.其他部门或地方人员参加卫生部团组出国申办签证时,应提供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给卫生部的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京外直属单位人员除外)及政审批件的原件;

  3.由其他部门组团审批的出国任务,若需卫生部协助申办签证时,应由主管出国任务审批单位或地方颁发护照机关出具委托函,并注明批件号,出国目的、停留期限;

  4.除需在我国境外办签证的国家外,必须在出国前办妥所有前往国和途径国的入、过境签证,原则上不准在国外申办第三国签证时。个别团组确需在国外申办第三国签证,需书面说明出国团组名称、人员姓名、前往国别、事由、预定行期及要求在国外申办签证的理由,报国际合作司,会签外交部领事司并通知该国驻华使馆后,通知我驻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协助办理;

  5.卫生部审批的前往互免签证国家、在境外办签证国家或前往澳门的出国(境)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由国际合作司出具“出国(境)证明”。若遇特殊情况,其他部门或地方审批的出国团组,要求卫生部出具“出国(境)证明”,原则上应由有关部门或地方颁发护照机关出具委托函;

  6.根据外交部领三函(1997)39号“关于启用‘途经香港证明’的通知”,凡途经香港(包括不出机场转机),副省、部级以上及国务院直属机构正、副职人员,凭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停香港出国的批复,其他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批件中必须有“经香港前往…国家(地区)”),并同时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途经香港证明人员名单》报卫生部,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途经香港证明”;

  7.申办签证时要求的停留期限应与邀请信中指明在国外停留的时间相符,不能随意延长停留时间,更不能在完成任务后私自申请延长签证期限进行旅游或与出访任务不相关的活动;

  8.原则上应由专职工员负责给外交部、各国使领馆送办和取回护照和签证,各单位申办人员及出国人员不得自行送办或取回,特殊情况应由专职人员授权或联系后,才能自行送、取;

  9.严格禁止部属单位和出国人员自行向各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各部属单位不得为外单位人员代替申办签证,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中、外机构和外国人代办签证。

  四、护照签证承办单位和申办人员要认真执行《卫生部护照签证申办程序及注意事项》,遇有特殊情况,应由部内承办单位商国际合作司酌情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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